央视网消息(记者/杨绎霏):已至年末,是否解禁烟花燃放再次成为公众讨论的热门话题。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一则典型案例,对有些“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这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地方需依法修改禁燃令。这一建议让民众重燃对“烟花飞舞迎新年”的期盼。
“禁燃令”的出现其实有迹可循。20世纪80年代末,全国各大城市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事件逐年上升,烟花爆竹的安全问题引起重视。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涉及对部分地点的禁燃规定。
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要加强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燃放安全。北京市分别于1987年和1993年开始陆续实施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的管理方针和禁令。随后,上海、广州、武汉、西安等282个城市也颁布了类似法令。
但禁放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仍然伴有“烟花解禁”的呼声。经过讨论和协商,烟花爆竹政策实行“禁改限”,2006年底,全国有200多个城市逐步放宽对于烟花爆竹的限制。
然而,雾霾问题再次引发了对于禁燃烟花爆竹的讨论。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赞成对烟花爆竹燃放进行一定控制。2013年以后,禁燃的范围逐步扩大,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再度收紧。
公安部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共有444个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764个城市限制燃放;2018年,全国803个县级以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至2023年初,全面实施禁放政策已有近10年时间,多地有松绑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举措,将“禁止”改为“限制”。上海、辽宁等地规定,在特定时间段、特定区域可以燃放烟花。
央视网《新闻+》栏目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王成栋和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解志勇,共同探讨相关问题。
《新闻+》记者:此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声,传递的是什么信号?
王成栋:这个信号很明确。第一,是对于人民群众希望感受过年、过节热闹气氛呼声的一种回应。第二,1988年至今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在保护环境的大背景下,对于烟花爆竹的限制变成了一种禁止,而且是一种普遍禁止。此次发声意味着人大系统内部,包括人大法工委对于这种全面禁止的反思或者引导。
从全国各地来看,今年的春节应该会更有一点“年”的味道,因为这是人民群众的呼声。
解志勇:第一,从宪法实施和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来讲,宪法要求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和宪法保持一致,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或者说是宪法的一个基本要求。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要求把烟花爆竹全禁掉,而是要求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规范。
第二,从保护优秀传统文化或者民俗文化的角度来讲,限制燃放或者禁燃对于保护空气质量和城市密集区的安全其实是有好处的,但是也造成了负面影响,年味越来越淡,没有“爆竹声中一岁除”的感触,这其实是我们一种很大的、隐性的文化损失。
某种意义上,现在与春节相关的一些民俗,就带有文化遗产的特征,所以是我们要善加保护的内容,而民俗也需要用法治保障,要让民众有一个稳定的预期。
第三,烟花爆竹不仅涉及燃放的问题,背后也有产业链在支撑。根据原来的法律,如果企业获得行政许可,属于合法经营。如果一关了之、一禁了之,不仅损害产业链,也损害老百姓的信赖。
第四,这代表的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这样的一种做法也呼应了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的建设创新型社会,我们要进行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新闻+》记者:备案审查是什么?
解志勇:备案审查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它具体是由《立法法》规定的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即下位法要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能冲突,简单理解就是所有的法律都不能与宪法冲突,保障这一点实现的机制就叫作备案审查制,也就是当下级机关或者下级立法机关、部门制定了下位法时,要向上一级的立法机关报备。
具体的规定还会更细,比如有一些地方性法规,除了要向全国人大进行备案审查以外,还要向国务院法制机构,就是现在的司法行政机关里的机构进行备案。
《新闻+》记者:怎么看待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王成栋:过去出现“一刀切”的情况,要从过去的时间维度来看,也就是回归环境污染问题。
虽说环境污染不仅仅是燃放烟花爆竹一个原因造成的,也是工业发展本身所导致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个时间段里密集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污染会迅速提高。
所以,在这种背景之下,对于空气质量的诉求就会出现,这也是一种客观的观念。但从法律规范本身出发,地方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本身的理解是有偏差的、不全面的,属于带有一种更多理性情感的立法,这也是客观现实,所以我们现在要回归到现实中来,回归法律规范本身。
《新闻+》记者:您认为应该“放宽”禁燃烟花爆竹的规定吗?
王成栋: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的一种重要的传统文化,是人们对于无论喜庆还是悲苦的有效表达,同时它也是一种公民的权利的回归。
此次法工委提供的这个契机很好,说明了一些传统权力。
在现代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在这种背景之下,传统的自然的权利从自在、自为、自发的享有,变成了国家通过法律加以限制或者加以赋权,成为了一种法定权利。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对于环境的损害导致了人们身体健康的损害,以往的完全不控制的理念也不适用于现在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问题,
另外,从国家法律制度的立法的情况来看,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国务院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实并没有对燃放烟花爆竹“一刀切”,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城市和乡村也不同,同一城市不同的区域也有不同。
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一刀切”,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要求。
所以,我们应该理性看待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原则上不能一味地“堵”,而应该“疏”,“疏”“堵”结合,限制与引导相结合。
《新闻+》记者:对于燃放烟花爆竹,应该怎样规定才合理?
王成栋:我觉得目前可以考虑的合理燃放方法,还是进行分区域、分时段燃放,允许人民群众享受传统文化,这种烟花爆竹的响声也是一种味道。
特大城市人口密集,短时间地无限度燃放,不仅对普通人群产生健康影响,对病人、婴幼儿的损害可能更大。所以在医院周边、幼儿园、小学、养老院这些区域范围内,可以适当加以控制,划定地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燃放。
同时也要强调一点,我们应当在什么样的环境里生活,燃放什么样的烟花爆竹,怎么燃放,更多的选择权应该交给人民。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一些特点,不应该过于沉闷,依据各地的特色、各地的省情、市情、区情、县情来定,更为合适。
解志勇:不容否认的是,烟花爆竹在燃放过程当中可能出现一些危险因素和污染因素,这些也都是客观存在的。
假如修改了地方性法规以后,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燃放,这就要求我们在技术上进一步完善。现在科学技术已经取得很大进步,对于以往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弊端,已经可以进行一定控制,所以我们下一步可不可以考虑错峰燃放,分不同时段、不同区域燃放。不管怎么说,我们的管理措施要跟上,要避免“一哄而上,一哄而散”这样的恶性循环。
责任编辑: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