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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9 01:03  浏览: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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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前 继承纠纷诉z讼时效咨询来电咨询 遗嘱继承争议律师[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宅基地房拆迁分得多套安置房,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分割?

张静律师解答:好是协商解决。如房屋登记在部分人名下,则可以在扣除其支付的必要费用后,补偿房款给其他产权人。在安置房套数多的情况下,可以各占一套居住或使用。如部分成员霸占全部房屋不肯协商,其他成员可起诉支付房屋使用费。后一招保底的,如果该安置房可买卖,也可以起诉拍卖超出居住范围的安置房,各产权人直接分售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是父母一起建的,后母亲去世,然后该房屋被拆迁。父亲将6套安置房都给了儿子,三个女儿起诉要求确认6套安置房自己都有十六分之一的产权。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房父母各占一半份额,父亲只能处分自己那一半的份额,属于母亲那一半份额,应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割,终支持了女儿的诉求。并对于6套安置房如果分割进行了说明。

书节选:

关于蔡1、蔡2、蔡3如何实现其享有的权利问题。由于涉案四套房屋均登记于蔡4、蔡5名下,且房屋具有不可等份分割性,故对此蔡1、蔡2、蔡3、蔡父、蔡4、蔡5可进行协商,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由蔡1、蔡2、蔡3先分担该四套房屋除房屋补偿款之外的其他由蔡4、蔡5支出的款项及费用后,再由蔡4、蔡5支付蔡1、蔡2、蔡3应得份额所对应的款项;同理,如蔡父、蔡7、蔡6亦要求分割张母本案所争议的遗产,亦可采取该方式。对于尚未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亦根据上述原则处理,由各继承人协议先出资办理产权登记,然后再做分割,或其他更易的方式分割。涉案的纠纷系因遗产的分割而引起的,各当事人之间均有血缘关系,因此希望各当事都能心平气和地处理张母的遗产。但如若各方当事人确实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涉案六套房屋的析产问题,则可另行通过的方式予以解决。

广州继承案件中子女之一去了国外下落不明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经审理认定其有继承权,则会将其份额提存,待其出现时再交付。如果经审理认定其没有继承权,则不需要再查明其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认为房屋已经确认不是父母遗产,而是属于老三新建,则不需要再查明有几个继承人的问题。

书节选:

至陈某路本人是否系李某合法继承人主体资格的问题,虽然有鉴定意见书确认其与梁某系关系,但万顷沙边防出具的证明显示,梁某家庭成员的户籍底册缺陈某路的户籍记录,其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另外其于何时前往及是否将真实年龄改小2岁等事实亦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导致其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继子女关系亦缺乏直接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案涉拆迁房屋后拆建时李某已经,已经确定不是梁某夫妻遗产,故上述待证事实与本案终处理结果之间并无实际意义,一审不予论述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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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老人去世后,其他继承人霸占遗产不承认有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谁起诉分割遗产,就要提供遗产的证据,否则难以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的财产由二儿子保管,后父母去世,二儿子不承认有遗产。于是大儿子提供之前的开庭笔录和居委会的调解笔录,都证明之儿子承认父母有存款104万,终分割。

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点是遗产范围的问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曾父、黄母因入住养老院、年纪较大不便管理等原因,将(或)等财务资料交由曾二儿保管,因此在曾父、黄母去世后曾二儿有义务完整、地披露曾父、黄母的遗产情况,包括其种类、金额等。根据张大儿媳、曾大孙提交的某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笔录、在某号案庭审时曾二儿明确表示,“两位老人生前的存款有104万元”,同时要求多分;曾二儿及其妻子陈二儿媳于2020年9月29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居委会调解时承认,104万元“是在我这里”,“我们承认有这104万元”。由此可见,曾二儿及其妻子陈二儿媳在两个不同的场合均明确承认,在曾父、黄母去世后,遗下104万元在其手上,金额一致,表述清晰,并无疑义,故足资认定该节事实。综上,被继承人曾父、黄母名下遗产104万元,应由曾二儿、曾三女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即34.66万元,张大儿媳、曾大孙各转继承六分之一份额即17.33万元,故由曾二儿分别支付张大儿媳和曾大孙17.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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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亲的遗嘱处分了母亲的遗产份额,遗嘱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仅是无权处分部分无效,并不导致整份遗嘱或赠与书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的赠与书处分了母亲的份额,部分继承人主张赠与书无效,经审理后认定只是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书节选:

二、赠与的效力问题。首先,伍某1主张赠与书中伍某7处分了不属于其所有的应属于刘某1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不导致整份赠与书无效,仅是无权处分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次,伍某1认为赠与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本案赠与的标的为宅基地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宅基地房屋登记以及过户制度,故伍某5无法办理登记过户,但一直实际使用、管理涉案房屋,即已经交付赠与标的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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